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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体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020-10-13
乐鱼·体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025年9月修订)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乐鱼·体育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在我院的贯彻落实,明确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根据《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制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学院、系(所、中心)及其内设机构。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紧紧围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加快“双一流”建设的目标,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术研究、管理服务、合作交流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干部的廉洁自律行为,维护党的纪律。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自觉接受院内师生的监督。
二、责任范围
第六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七条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第一负责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八条学院系(所、中心)和党支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学院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非中共党员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学院党委负责纪检的副书记、纪律委员,党支部纪律委员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学院党委组织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学院系(所、中心)和职能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三、责任内容
第十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围绕我院的工作目标,认真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健全制度,落实学院领导班子及职能部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广大师生的遵纪守法意识。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遵守办公会议制度和学院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程序,每周召开一次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提交院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在诸如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考核、工资调整、奖酬金发放、权限内干部评聘任免、人员调入调出、招生就业分配等事项上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遇重大事项必须请示报告,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四)提高党务、政务的透明度。除涉及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定期向全院教职员工报告本院的财务收支情况,使我院党务、政务工作置于全体党员和教职员工的监督之下。
(五)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对涉及职责范围的重要信访件、重大事件的群众意见及重大案件线索应亲自组织查办,并及时报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院党委负责纪检的副书记和纪检委员及其他干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违法乱纪事件的查处工作。学院副院长、副书记应做好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事件的核实工作,处理涉及其分管部门及其干部的案件,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事件;及时发现分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予以纠正。
(六)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应带领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开好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政准则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至少在班子成员内部开展1次相互谈心活动。
(七)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时时监督、定期检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及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学院党委和行政及时研究解决,并限期改正。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对分管的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八)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礼品登记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属和亲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九)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如必须在外兼职,在不影响本院正常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情况下,经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讨论批准后,方可进行。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在各类经济活动及其他工作中接受回扣和中介费,无法拒绝的要交公,不准少数人私分,不准据为己有。
(十)不准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十一条学院系(所、中心)和党支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学校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在所在系(所、中心)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和师生的法治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防止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二)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违纪情况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三)在教学、科研、外事、继续教育及对外交流工作中,遵守政治纪律、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对本单位人员做好防范教育工作。
(四)组织本单位人员对学院领导班子和各职能部门的廉政建设进行民主监督,随时听取群众意见,并及时向学院领导反映。
第十二条学院分管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人事工作
1.不利用职权为自己在职务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等事项中谋求利益,并在涉及自身利益的场合主动回避。
2.学院干部任免、选聘调入人才、博士生导师评聘、职称评定、定岗定编、岗位考核、教师出国进修、培训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或专门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二)行政、财务工作
1.严格遵守财务各项制度。加强对教学、科研、行政经费的管理,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教育并督促本院教职工定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主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每学期定期向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报告全院的财务情况。
2.对教职员工的奖惩、学院创收的安排与奖金的分配、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的困难补助等事项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3.五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教学科研工作
1.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教学管理的规定组织教学工作,维护教学秩序,特别是在由我院主持或参与的招生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对违反教学纪律、考试纪律的教师和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校纪校规及时进行处理。
2.遵守学校关于科研项目申报、审批的有关程序和科研经费的使用规定,健全并认真执行学院关于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科研成果审查、科研成果评奖评优等方面的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外事工作
1.遵守外事纪律,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2.按有关规定处理收受礼品。
(五)学生工作
在学生入党、奖励和奖学金评定、推荐免试研究生、选派学生出国学习和访问、就业分配、处分违纪学生等工作中,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不徇私情。
(六)继续教育工作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北大和学院的声誉。
2.遵守财务纪律,在与合作单位交往中遵纪守法,维护北大和学院的利益。
3.对学院继续教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负责纪检的副书记、纪律委员,党支部纪律委员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有以下主要责任:
(一)协助党委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制度规定。
(二)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报告。针对存在为题,及时向党委、纪委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三)处理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信访举报问题。
四、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各系(所、中心)、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学院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要按照本细则所确定的责任范围和内容进行。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工作报告,列入民主生活会发言的重要内容,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原则上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在党委会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1次,接受职工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 学院各党支部要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完善民主评议、走访座谈、个别谈话、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评价机制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系(所、中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党支部书记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导致主管或分管范围内发生违纪和不正之风问题,将依据本细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系(所、中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党支部书记的管理责任,并上报上级领导机关。
第二十条 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责任制的,根据《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对学院系(所、中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党支部负责人违反本责任制的,根据《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学院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责任制由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负责解释。
